军改后 军官更难退役了,军改后军官退出现役方式
“十二章经”出台之后,特别是今年因种种原因而导致的“船票”耽误之后,不少战友纠结起:“6+3”是不是已变成“7+4”?“自愿退役”会不会只是一种画饼的问题?我的回答是,让35岁以前想退役的人顺利退役,也是军改的目标之一。以《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为主的“
“十二章经”出台之后,特别是今年因种种原因而导致的“船票”耽误之后,不少战友纠结起:
“6+3”是不是已变成“7+4”?
“自愿退役”会不会只是一种画饼的问题?
我的回答是,让 35岁以前想退役的人顺利退役,也是军改的目标之一。
以《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为主的“十二章经”,对新时代军官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进行了全新规划,并在与《国防法》《兵役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诸多法律的衔接中,逐步落到现实。这其中,就包括军官将如何退出。
“十二章经”说得很明确,军官退役的基本方式有达龄、自愿、调控、强制等四种。
其中达龄、调控、强制都属于组织上要求你走的,真正自己能有所选择的,就是“自愿”。
自愿既然被纳入正式的条文和规定里,就意味着“自愿”是一种正常的退役方式,而非不正常方式。
首先,推动35岁以下的“自愿”退役成为一种正常退役方式,本身就是此次军改的一项重要目的。
官方在退役制度改革表述中强调了三个目的,即“维护军官职业安全、增强军官队伍活力、提高人才培养使用效益”。
从维护军官职业安全角度看,让军官掌握有自己未来发展特别是终极的退出权,是职业安全的底线。
所谓“此处不留爷, 自有留爷处”,本身就是一种安全感的体现。
再说增强军官队伍活力,既然已经是相看两相厌了,何必不死不活地拖着呢?
给军官一条活路,何尝不是给部队增添一份活力呢?
至于提高人才培养使用效益,把合格的人放在最合适的地方,本身就是人才使用的基本要求。
“占着茅坑不拉屎”的,还舍不得放,如何提高培养使用效益呢?
由此可知,要实现退役制度改革的这三大目的,必然要推动“自愿退役”的正常化、常态化、规范化,让“相对自由进出”成为职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次,35岁前自愿顺利退役,是实现“三赢”的有效模式。2020年,人民论坛网专门关注“职场35岁危机”现象,结论是:
35岁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35岁现象具有其客观的合理性,应对的办法就是把“35岁危机”转化为“35岁成功”。
樱桃好吃树难栽,空话好说事难耐。
当8成以上职位要求应聘者年龄在35岁以下,几乎所有省份公务员考录年龄的上限也是35周岁时,空洞地强调什么“35岁成功”,无疑是一种无耻。
“职场35岁危机”现象,除了倒逼激发社会活力、推动个人发展之外,更会倒逼各职业人员在35岁前后做出截然不同的选择。
35岁以前,当机会还很多的时候,个人和单位都能比较低成本地进行选择;
35岁以后,哭着喊着拖着赖着也要呆在单位,求个稳定。
“自愿退役”,只有在35岁之前还有意义,35岁之后,想让自愿也不可能了。
如果35岁之前不能“自愿”退役,那么35岁之后的退役,基本上都是“被自愿”的了。
军改的“自愿”退役模式,也就没有了任何意义。
再次,35岁前顺利退役,是部队和个人共有的纠错机会。
人生最大的幸福是,在对的时间遇到对的人。
最大的痛苦则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一失足成千古恨,很大的原因就在于,选择之后就无法回头了。
很多考生或者军官之所以对成为军官思虑再三,很大程度就在于,以往的军官管理相当于单程线,一但参加之后就难以回头。
军官是要组织指挥打仗的,选择一个不适合或者不想当军官的人当军官,对于军官个人来讲是一种痛苦,对于部队来讲何尝不是一种负担。
对于个人来讲,“6+3”是高考或者入伍之后错误选择的代价,是对军校四年免费学习的补偿,算是完成了享受相应教育之后的相应义务,随后是有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的。
对于部队来说,通过政审、笔试、面试,特别是通过军校数年的教育,居然还选择了不适合从事部队工作。
或者不愿意在部队工作的人,何尝不是一种失误。这种失误,也不可能不付出代价。
军官35岁前自愿要求退役,是军官本人选择和部队培养双重失误的结果,军官本人付出的代价就是“6+3”,部队需要付出的代价就是保障军官顺利退役,这也是军改之后权利和义务相互平衡的结果。
当然,以上讲的是理论上的推演结果,也是制度规定的初衷。
想在满足义务服务期后顺利退役,还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要确保符合“6+3”的双重要求,6是基础,“3”是关键,不该申请的不要去申请,不该争的不要去争。
二是要开放式地准备接受安置方试,自愿退役并非不能转业安置,但更大可能是复员安置,要对复员之后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准备,防止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三是要以平常心去对待自愿退役的过程。自愿退役既要达到规定的条件,又要得到各级组织的批准,有的可能很顺利,有的可能是个相对漫长的过程,要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精神,只要没离开,就得好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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