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财富权之债权——求人还钱,放债的和欠债的,哪个更惨

“债权”一词是在现代西方法律体系下的术语。在中国传统观念中,人们更常用词像放债、借债、欠债、还债等来描述相关概念。债指的是欠下的借款或财物,这一概念延续自汉律至大清律例。放债是一种赚钱的途径,而欠债则是一种悲惨的处境。因此债权在中国传统观念中被视为一种财富,这一点表达得非常明确。西

五大财富权之债权——求人还钱,放债的和欠债的,哪个更惨

“债权”一词是在现代西方法律体系下的术语。在中国传统观念中,人们更常用词像放债、借债、欠债、还债等来描述相关概念。债指的是欠下的借款或财物,这一概念延续自汉律至大清律例。放债是一种赚钱的途径,而欠债则是一种悲惨的处境。因此债权在中国传统观念中被视为一种财富,这一点表达得非常明确。

西方文化习惯于进行理论抽象,我们在学习民法理论时也可以发现债的概念已经被抽象化和普遍化。欠债的含义已不再局限于金钱或物品的借贷,而是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进行了定义。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承担了任何责任,就可以称之为欠债,我们称其为负有债务的人。而当一个人有权要求另一个人履行责任时,我们称其为享有债权的人。

我们常说,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可以做或不做某些行动,或者必须做某些行动的关系,也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法律(包括合同)规定的。然而,法律为何要这样规定而不是那样规定呢?原因在于法律背后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和财产关系。法律体系的目的就是支持和保护这些背后的关系。然而,西方法学体系常常将一些概念抽象化,导致人们忽略了背后的本质。

债务在教科书中被分为几种类型:合同债务、侵权债务、不当得利债务和无因管理债务。这些概念一开始可能让人感到困惑。简单来说,债务的分类主要是基于欠款的原因。合同债务是指在商业交易中我没有按时付款造成的欠款。侵权债务是指我造成了你的身体伤害,需要支付医疗费用。不当得利债务是指当你不小心将款项转入我的账户,我需要退还给你。无因管理债务是指当你为我做了一件好事并付出成本时,我需要补偿你的费用,以表达谢意和对你的支持。

从学理逻辑上来看,这4类债的重要性似乎是完全相等的。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和社会背景下,这4类债的重要性却完全不同。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更多地涉及学理上的理论,在社会现实中并不常见。而侵权之债则涉及到在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问题,需要确定赔偿金额而非债务金额。因此,实际上需要讨论的是欠债而不是赔偿。

欠钱的情况通常是由于合同中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是通过真实和自由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法律认可这样的合同。不真实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是不合法的。因此,法律体系是公平的。在西方法律体系下,只有在不欺诈、不偷窃、不抢夺的情况下,欠债就会被认为是合理的,这也就是法律不容情的原因。

教科书接下来会讲,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动作。在这里,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做某种动作,比如还钱或交货。简言之,请求权就是有权利进行这种请求。因此,教科书认为,债权的核心特点是我有权进行这种请求,也就是说,我可以要求你还钱。

对读者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的时候,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权利并不是指我们能做出某种动作,而是指这种动作会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甚至强制执行。比如,当我请求某人还钱时,如果法律会强制让对方还钱甚至直接扣钱,那么我就是拥有请求权。因此,虽然我可以在大街上随意拦住某人请求还钱,但我并不能说我拥有请求权。

债权的最核心特点是请求权,而随着专业化的发展,也出现了让普通人难以理解的黑话,比如“请求权基础”。这个词是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提出的。近几十年来, 一些在法学院里追求学理的同学都花了不少心思研究王泽鉴先生的著作和“请求权基础”,并且认为这个概念对于训练逻辑思维和形式推理思维非常有帮助。

这个词的本意很简单。假如有人要求我做某件事情(履行义务),我会立刻问:“为什么?”但律师之间不会用“为什么”这种口语化表达,而会问:“你要求我做某事,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比如在火车上,有人坐错位置了。于是我说“请您挪到正确的座位。”对方立刻说“你说挪我就挪呀,为什么?”我会说“根据车票,每人有固定的座位。”结果,这人看了一下票,果真就挪了。所以,火车票(合同)就是我的请求权基础。然而,这是不对的,非常不对!请求权基础是指产生请求权的依据,但此处的“依据”特指法律依据。而“为什么”实际上指的是“根据哪个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就是“依据哪个法条”。

寻找法律依据基础就是要找到相关的法条。没有必要将其说得那么神秘。正如王老先生所说的那样,“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这样才能将抽象的规范与具体的事实准确地联系起来。关键在于理清逻辑关系。形式逻辑只是一种套路,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然而,大多数人,包括法律人员,并不总是能够严格遵守形式逻辑。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却要求严格遵守形式逻辑,因此需要进行“来回穿梭”。王老师还指出“不要躺在床上读法律”。一旦养成了不断检视逻辑关系的习惯,就将形成很高的“专业门槛”。因此,人们可能会觉得请求权基础这种方法很精妙,实质上只是因为个人变得越发专业化,与普通人渐行渐远,从而感觉自己越来越精英化。

举一个例子来说明“精英化”思维,比如说法官问:“西红柿可以吃吗?”控方律师可能会引用“水果都可以随便吃”的法条,因为“西红柿是水果”,所以“西红柿可以吃”。而辩方律师可能会指出,不能引用“水果都可以随便吃”的法条,因为“西红柿是水果”这个前提不成立。他们会提出一些法条规定的依据,比如“西红柿的运输、交易、税收视同蔬菜”,以及“蔬菜煮熟了才可以吃”,最终得出结论:“西红柿煮熟了才可以吃”,任何生吃西红柿都是违法。

读者朋友看完上面这一大段后,可能会觉得,好啰嗦呀。什么“请求权”、“请求权基础”,简直是不知所云。那我们还是回到债权的本质。债权最核心的特点真的就是请求权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难道非得我请求了,才能还钱吗?或者说,幸亏我有请求权,否则他欠我的钱就可以拖着不还了。

债权的最本质特点是可以生息。借贷所形成的债务自然可以生息。难道做生意时欠付货款的债务也会生息吗?仔细想想,赊购货物或者欠付货款其实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信用支持,买方最终会通过定价来支付赊购成本给卖方。这不也是一种形式的生息吗?在上海,人们会把租房称作借房。房东拥有房租的请求权,也是一种生息债权,因此借房与借钱的意义实质上是相同的。在古代社会,放债的目的就是为了生息。而在现代社会,债权还有一个本质特点是可以转让。正是因为可以转让,债权才变成了一种具有流动性的财富。因此,有钱的人可以投资于各种债券,这既可以生息,又具备随时变现的特性。此外,每个人的银行存款也代表着一种债权。因此可以说,拥有的债权越多,财富就越丰富。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anshangmeitousu@homevips.uu.me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nshangmei.com/382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