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欠”网贷被仲裁后这样操作,让法院终止执行了
近年来,P2P行业提出的“先予仲裁”制度给许多年轻人带来了诸多困扰,存在的问题甚至影响了司法公正。地方法院对这些“先予仲裁”案件执行时缺乏严格审查,导致了许多年轻人不得不支付高于法定利率的金额,无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女士所遇到的问题是因为在她的法律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
近年来,P2P行业提出的“先予仲裁”制度给许多年轻人带来了诸多困扰,存在的问题甚至影响了司法公正。地方法院对这些“先予仲裁”案件执行时缺乏严格审查,导致了许多年轻人不得不支付高于法定利率的金额,无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女士所遇到的问题是因为在她的法律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最终,她依据现有的规定和法律条款成功终止了地方法院的执行程序。此外,她还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部门举报了仲裁机构的相关行为。
据杨女士表示,她在2016年年底因店铺周转需要,通过朋友介绍,下载了一款P2P借款软件。她表示自己是一个比较细心的人,在下载安装时仔细阅读了软件获取的权限内容,但当时对于这些权限的含义不是很清楚,最终还是安装了这款APP软件。
在安装好以后,我在申请借款的时候也仔细阅读了电子合同,甚至于还截图保留了电子合同,毕竟我是第一次接触这样的借款方式,也是为了避免以后有纠纷的时候使用,而电子合同我是从头看到尾才开始借款的,其中既没有看到仲裁条款,也没有看到关于利率的释义条款,甚至还没有约定的仲裁机构,所以我开始申请借款了。
在我申请借款后,银行实际到账款项只有2650元,而不是我申请的3000元。据网贷平台客服称,扣除的350元是他们的服务费,并称所有借款平台都有此类服务费用。我质问他们,如果扣除了服务费,那么我还款的时候是按照2650元偿还呢,还是按照3000元偿还呢?这家网贷平台客服告诉我,仍需按照3000元进行偿还,并立即挂断了电话。
需要注意的是,我的这笔贷款周期是14天。这意味着在放款时,他们违反了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预先从我的本金中扣除了利息。在我还款时,我还必须支付他们扣除的利息。总的来说,这就是一笔存在“双服务费”的贷款。
但是,我也没有办法啊。资金已经到账,我尝试着和这家网贷平台沟通,表达我不愿意继续借款,并提出将实际到账的2650元还给他们。然而,他们坚持认为我即使不想借了,也必须按照3000元的金额进行还款。
14天后,我提前将3000元存入银行,并在手机App上尝试进行还款。然而,无论我如何努力都无法成功还款。起初,我以为可能是还款时间尚未到,因此我联系了网贷平台的客服要求他们进行扣款。客服告诉我,他们通常在晚上21点到24点之间扣款,请我耐心等待。听到网贷客服的解释,我感到放心了。
第二天,我惊讶地发现我的银行卡里仍然有3000元,但是我的手机APP显示我的贷款已经逾期了。这让我感到很沮丧,所以我立刻打电话给网贷平台的客服,想了解情况。然而,无论我如何拨打,都没有人接听。当时我还以为是因为他们还没有开始上班。直到上午11点我再次拨打时,依然是打不通。
因为工作需要,我需要到上海出差。我觉得对于贷款还款问题,当面将钱取出来并与网贷平台结清贷款可能更加稳妥。于是,我拿着现金前往了这家网贷平台所属公司的注册地址,希望能够当面结清贷款。然而,我在他们注册的地址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这家公司,让我感到非常郁闷。
随后,我将存入银行的款项等待扣款,但一个多星期过去了,他们都还没有扣款。突然的一天,我接到自称代表网贷平台进行催收的电话,对方声称受到委托要对我逾期的债务进行催收。我心里疑惑,难道我真的逾期了吗?
他们可能是故意不扣款导致我逾期的。我向负责催收的人反映了这个问题,但他们在电话中表示不在乎,要求我立即偿还4100元的逾期款项。他们甚至在电话中提供了一个私人银行账户,声称公司账户出了问题,要求我把钱存入这个银行账户。我担心这可能是诈骗,要求他们提供身份信息和逾期债务清单,但这些打电话的人都无法提供。
期待着您的回复。
从那时起,我的银行账户里一直保留着3000元。然而,我所面对的并不是银行的扣款,而是一位法院的执行人员。我立即联系了我的律师朋友,在他来到我家后,首先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充分的异议,从而暂时终止了执行。
地方法院在执行前应当对申请人或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并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予以驳回。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及司法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七章规定,要求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核,以确定是否能够执行申请。
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的申请的,执行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审查期间,可以中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受理条件,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正本或者经过证明无误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副本;
具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者仲裁协议书。
提供能够准确传达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详细地址信息的方式;
已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的证据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或担保合同等文件。
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执行法院会通知其在3日内补充提交。如果当事人逾期未能交齐,那么执行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那么将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根据给定内容重新表达:
随后,地方法院执行人员暂停了执行,并在对申请人或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时发现,其并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相关的资格。此外,他们还发现申请人利用格式条款减轻了网络借贷平台和出借人的责任,增加了借款人的责任,并排除了借款人的主要程序性权利。有鉴于仲裁机构未进行审查,执行程序被终止了。
大家都熟悉这些信息吗?
特此声明:本文系原创作品,备案号为202301310745Y,未经许可,转载时须注明文章来源“壹家媒”。未经授权擅自转载或转载后恶意投诉者,我们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nshangmei.com/38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