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要还吗?
夫妻在生活中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然而,有时候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债务,离婚后也要承担偿还责任吗?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然而,如果一方在未告知配偶的情况下欠
夫妻在生活中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然而,有时候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债务,离婚后也要承担偿还责任吗?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然而,如果一方在未告知配偶的情况下欠下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债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该债务属于违反家庭生活支出原则,从而要求不承担偿还责任。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对该债务进行分担。
总之,夫妻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但如果一方欠下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债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主张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曾是夫妻关系。根据情况描述,张某在2021年7月向邻居郁某借款203000元,而后在2021年11月,张某与李某离婚。由于张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郁某目前已向泌阳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28000元,并要求李某承担与张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泌阳法院审理认定,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责任。郁某向被告张某借款203000元,提供了转款记录、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作为证据,经审查属实无疑。因此,郁某要求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成立,应当得到支持。
针对被告李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郁某提交的证据显示,该笔债务是在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张某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李某对该笔债务没有给予明示的同意,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据或一方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同意等。
根据张某的陈述,无法证实李某具有共同借款意图或事后接受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愿。同时,也没有默示同意,例如将借款款项存入非债主配偶的账户等情况。根据张某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显示,收到203,000元借款后,当天向他人转账200,000元,第二天账户余额已经不足3,000元,借款款项并非存入李某控制的账户中。
根据借款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及借款用途为做生意的陈述,结合查明的资金去向,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李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依据以上情况,泌阳法院根据法律判决被告张某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归还原告郁某借款128,000元及利息;并驳回了原告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民二庭 庭长 姜丽君
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经常面临的挑战之一,特别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而另一方未予追认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夫妻的经济来源、借款用途、资金流向以及与债务人的关系等因素。这样做是为了严防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为个人挥霍而进行大额借款,从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在本案中证明自己是一名教师,拥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同时,他辩称其妻子张某所借的大额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且李某对借款毫不知情。最终,法官认定该笔借款为张某个人债务,李某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大陆最高法律文件之一。该法典最近于2020年12月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它总结了和规范了中国各个领域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署贷款合同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追认的行为,皆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表示对债务承担的意愿。此外,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算作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生产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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