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欠债不还,最低达到多少金额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古人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依靠正当的方法取得财富的人,才能够获得他人的尊重。在现代社会,我国法律也认同并保护人民的个人财产权利。然而,在生活中,由于债务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依然屡见不鲜。对于出借人而言,欠款数目达到了多少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求助呢?案情回顾小周18岁时,经过自己
古人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依靠正当的方法取得财富的人,才能够获得他人的尊重。在现代社会,我国法律也认同并保护人民的个人财产权利。然而,在生活中,由于债务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依然屡见不鲜。对于出借人而言,欠款数目达到了多少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求助呢?
案情回顾
小周18岁时,经过自己的努力,成功考上本市一所知名大学,并认识了室友小聪。由于二人志趣相投,很快成为了要好的朋友,彼此互相扶持,情谊深厚。
在大二时,因为小聪家里发生了突发变故,他的母亲出事故需要动手术。在家里的积蓄用完后,小聪只能向小周借钱。小周二话不说将自己一直积攒的压岁钱和零用钱共计1.5万元全部借给了小聪,帮助他度过难关。
在朋友的坚决要求下,他们两人达成了一项协议,要求小聪在未来一年内分12个月归还总额为15000元的借款,每月还1250元。原本小聪打算通过校内兼职来偿还这笔债务,但在完成了前4个月的还款后,大二的课程负担使得他难以继续履行协议。而好友小周并没有催促他。直到临近大学毕业时,22岁的小周才提出希望小聪在找到工作后尽快把剩下的钱归还给他。小聪听后表示会在找到工作后全额偿还。
由于小聪出色的成绩,他得以出国深造并留在国外。与此同时,小周忙于工作,失去了与小聪的联系。直到小周28岁时,偶然见到了回国的小聪。
小周离别多年后仍感慨万分,然而他与小聪之间的情意早已渐渐淡去。在交谈之后,小周特地提到小聪还有尚未偿还完全的欠款。小聪立刻通过转账的方式给小周汇了5000元,并承诺会在回家后再把剩下的款项转过去。
小周在家里等了几天,但始终没有等到小聪的回复。他发现小聪还欠他5000元没有归还,因此决定将小聪告上了当地法院,要求归还欠款。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在民间借贷中,一旦确定债务人,不论欠债数额大小,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债务人未能履行法院判决时,还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公民起诉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中组织。也即是说,原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同时,其起诉必须要与本案的诉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本案中一个室友小红看不过去小明的做法,想要代小王起诉小明,则不符合起诉条件,因其不属于直接利害关系人。
二是有明确的被告。案例要求被告是确定的,案例中的被告明确是小聪。
小周作为原告,在起诉时需要陈述借款的具体日期、地点和金额,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小聪拖欠款项的行为。同时,小周需要阐明自己要求小聪返还借款的合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另外,《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小周向法院提出请求小聪履行债务的要求,但是根据规定,请求的期限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了期限,对方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理由进行抗辩。小周在大二时,也就是19岁的时候借给小聪1.5万元。在这段时间内,他们又约定了分期偿还的方式,并且小聪在约定的4个月内归还了一部分钱。但之后,小聪未能继续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而小周也没有继续催促。
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时,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双方约定以1年的期限偿还借款,分为12个月还清,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应当从第12个月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算起。类似地,如果小周在21岁开始计算,一直到23岁,那么在这个时间段内,他可以请求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诉讼时效在特定情形下会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开始计算,这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以及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小周在大学毕业后要求小聪归还债务,并且小聪明确表示同意归还。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因此应当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时间。新的诉讼时效时间是从小周22岁到24岁期间。当小周28岁再次向小聪要求履行债务时,按照正常情况下已经属于诉讼时效届满后,小聪可以据此进行辩诉。 不过,由于之前小聪选择同意归还并向小周转账了5000元,这表示小聪已经承认和履行了债务,因此他无法再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辩诉。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满后,即使义务人同意履行,也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为理由拒绝履行;如果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义务,也不能要求退还已经履行的内容。
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小聪尽管自愿履行了还款义务,并且已经履行了一部分,但根据法律规定,他不能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理由进行抗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周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小聪继续偿还剩余的款项。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解释,对于争议标的为货币给付的案件,应当由货币接收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在本案中,小周和小聪并未在事前约定诉讼纠纷的法院,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应收货币方小周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结合以上的论据,可以得出小周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同时也满足了提起诉讼的条件,因此应当判决小聪退还款项。
结语
人们一直都很重视财产,当我们发现有人试图侵害或获取我们的财产时,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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