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卡怎么用,加油机捡拾加油卡是否违法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1日,江西南昌的吴先生发现其一张中石化的加油卡丢失了,加油卡余额为1320元,他立即到加油站补办加油卡,但发现卡上余额还剩余1元钱,通过调取加油明细,发现4月1日至4月9日,该卡在南昌市区多个加油站被刷,损失为1319元。后经公安民警调查,确定刷卡人员为李东强,并将其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1日,江西南昌的吴先生发现其一张中石化的加油卡丢失了,加油卡余额为1320元,他立即到加油站补办加油卡,但发现卡上余额还剩余1元钱,通过调取加油明细,发现4月1日至4月9日,该卡在南昌市区多个加油站被刷,损失为1319元。
后经公安民警调查,确定刷卡人员为李东强,并将其传唤到案。李东强交代其于2022年3月28日,在本市育红加油站2号加油机中拾得加油卡一张。后于2022年4月1日,分别在育红加油站、人民路加油站、万方加油站、人民路加油站刷卡消费330元、360元、320元、309元,数额共计1319元。
【案件分歧】
关于李东强捡拾加油卡并使用的行为是否违法,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该行为属于民事范畴的不当得利,构成侵占,应当让报警人去法院起诉。首先,加油卡是日常加油所使用的凭证,它的实质是加油站对持卡人负有给付相应数额石油的凭证。如果加油站不区分使用人的身份,也无需使用密码,只需出示卡片即可使用,此时应当将加油卡视为有价票据,类推适用占有及所有规则。其次,加油机为公共区域,是不特定多数人可以触及的场所,从加油机内捡拾加油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拾得遗失物。因此,李东强从加油机内捡拾加油卡,后在加油站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占。
观点二:该行为构成诈骗,应当根据数额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中,虽然加油站在操作中不区分使用者的身份,但是加油卡是实名卡,要求核对车牌使用,加油员为了便利往往不核对车牌,直接帮持卡人加油。李东强捡拾吴先生的加油卡,后在多个加油站使用,其明知是他人所有的加油卡,也知道该卡片需要核对车牌,但是仍然使用的行为构成诈骗。
【案件分析】
本案应认定李东强为诈骗,理由如下:
一是加油卡性质的区分。加油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加油卡需要提供办卡人的身份证,丢失之后可挂失、补办。不记名加油卡无需提供办卡人的身份证,同时丢失之后不支持挂失、补办。加油卡是加油站对办卡人的债务凭证,不记名加油卡类似于普通超市的购物卡,认卡不认人;记名加油卡类似于银行储蓄卡,认卡也认人。记名加油卡的实质是加油站和办卡人约定,限于办卡人本人使用,或者通过输入密码或核对车牌获取办卡人授权的方式使用。本案中,吴先生丢失的加油卡为记名卡,且卡片上写有绑定的车牌,可以推定李东强知道该卡片为记名卡。
二是使用加油卡行为性质的区分。根据获取加油卡途径的不同,使用记名加油卡的性质应当作出区分。对于盗窃所得的加油卡,使用该加油卡应当视为盗窃的事后行为,认定为盗窃,数额为实际使用的数额。对于捡拾的加油卡,通过虚构自己是持卡人或者隐瞒自己不是持卡人,从而使加油站误以为使用人是持卡人,从而为其提供加油服务,应当认定为诈骗。
本案中,李东强明知加油卡绑定了车牌,即加油站需要核对车牌,与绑定的车牌一致才可以提供加油服务,依然对加油员隐瞒了自己不是持卡人、加油车辆不是绑定车辆的事实,使加油员陷入错误认识,为其车辆加油,应当认定为诈骗。
本案李东强诈骗金额为1319元,未达刑事诈骗追诉标准。后公安机关对李东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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